长沙市国资委
关于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
长沙金港码头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准转让长沙金港码头有限公司股权的申请》(新港经营字[2007]第74号)收悉。为有利于企业尽量筹措资金建设霞凝新港,引进开发项目扩大新港生产经营规模,经我委主任办公室会议研究,现就你公司转让所持有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长沙金港码头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
二、公司须委托入围我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经我委核准。
三、股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底价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协议转让。
四、转让收入专项用于霞凝新港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支出。
五、你公司应在转让完成后,尽快办理长沙金港码头有限公司的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此复。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